******有限公司关于婴儿培养箱采购项目(重)(项目编号:GGZC2025-G1-210218-GBGC)的质疑答复函
质疑供应商:******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腾飞路一段 88 号 2 号栋厂房 5、7 层 5095
邮编:410200
联系人:李焕宇 联系电话: ******
授权代表:李焕宇 联系电话: ******
地址: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腾飞路一段
我公司于2025年9月28日下午收到贵公司以快递方式寄来关于婴儿培养箱采购项目(重)(项目编号:GGZC2025-G1-210218-GBGC)有关事项的质疑函原件,我公司收到后对其高度重视,即刻将该质疑函上报采购单位。为了保证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我公司经与采购人共同核查贵方所质疑的事项,现作出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本项目成交公告内容******有限公司中标产品为******有限公司”生产的B-800婴儿培养箱,经查询,其产品技术参数并不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技术条款带“▲”的实质性要求:第20项“婴儿舱内噪声≤47dB(A)(稳定温度状态下)”。
事实依据:******有限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中提供的联系方式,我司添加了其官方人员杨益的微信。通过其微信提供的电子版巨龙三优B-800婴儿培养箱产品说明书对比,该型号婴儿培养箱“恒温罩内环境噪音≤55dB”(佐证截图及过程视频链接后附)②根据三个公开化、规模较大较权威的医疗器械销售平台相关信息显示,该公司生产的B-800婴儿培养箱恒温罩内环境噪音参数均为:“培养箱恒温罩内环境噪音≤55dB”。
附相关网站链接和截图:
环球医疗器械网:******/ylqx/zs269300.htm
佐证过程视频链接:******/ioZKKHjF
来宝商城:******/product/ProductDetails-13545.html
质疑事项1回复:经核实******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是******有限公司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073,有效期限2021年6月7日至2026年6月6日;该注册证上说明的结构及组成“B-800是在 B-3000的基础上减少:湿度显示功能;婴儿皮肤温度控制功能;>37℃温度设置功能;机箱上******有限公司已经对功能结构最齐全的B-3000婴儿培养箱进行了第三方检测,“B-3000婴儿培养箱”已通过北京市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检测检验报告(详见附件1附后),检测报告编号为WW-0138-2025,提供的检测报告显示,该产品符合采购需求“婴儿舱内噪声:≤47dB(A)(稳定温度状态下)”。
故质疑事项1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2:******有限公司生产的B-800婴儿培养箱,其产品技术参数并不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技术条款中第************有限公司在本项技术参数方面,也有可能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对本项目公布的成交结果内容中成交供应商得分83.10分,专家评审小组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评分标准对有负偏离的技术参数进行相应的扣分处理?是否有对其提供的相关佐证材料核查存在不一致性?
事实依据:根据以下医疗器械销售平台相关信息显示,该公司生产的B-800婴儿培养箱箱温显示温度范围实际参数为“箱温显示温度范围:0~60℃”(截图材料后附)。
环球医疗器械网:******/ylqx/zs269300.htm
3618医疗器械网:******/product/zhaoshang-******.html
质疑事项2回复:******有限公司提供的响应材料中,产品技术规格书上的技术参数是5~65℃,以及中标供应商提供的B-800婴儿培养箱的实景图显示,温度能显示5.1~65.1℃,符合采购需求“箱温显示温度范围:5~65℃”。
故质疑事项2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3:******有限公司生产的B-800婴儿培养箱,其产品技术参数并不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技术条款中第15项“具有RS-232接口”。基于质疑事项1、2中提到内******有限公司在本项技术参数方面,也有可能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对本项目公布的成交结果内容中成交供应商得分83.10分,专家评审小组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评分标准对有负偏离的技术参数进行相应的扣分处理?是否有对其提供的相关佐证材料核查存在不一致性?
质疑事项3回复:******有限公司提供的响应材料中(P147),提供的材料显示是有“RS-232接口”的。符合采购需求“15.具有RS-232接口;”
故质疑事项3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不成立。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你公司提出的各项质疑事项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我公司将把有关情况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你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有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此答复函在网上公开后视同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均已接收此函。
特此复函。
******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11日